保護未成年人-防治兒童援交

最後更新時間: 2014-03-17

進來許多犯罪者在大力掃蕩下,改用援交的同音字如「元」、「緣」、「園」等字來代替以躲避查緝。對於援交,雖然並沒有專門的法條禁止,但刑法上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上卻有相關的法條,保護他人免於色情、性騷擾或有一個健康無色情的成長環境的空間的自由。

而刑法為保護民族幼苗,法律考慮男女如年齡太小,一來發育尚未完全,二來智力淺薄,尚無能力判斷是非,甚至不了解性行為的意義和後果,對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,因此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,只要與之為性交,不管是否違反其意願,有無對價都將成立犯罪!

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:一經傳佈訊息即構成犯罪
近年隨著網路的用語日新月異,網路援交的族群開始創造新的用語,只要在網路張貼援交等性暗示訊息,就可以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:「以廣告物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視、電子訊號、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,散布、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、媒介、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」此項犯罪,目前於網路上極為常見,按該條條文,只要有散佈、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、媒介、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即會構成犯罪,而不需以「實際發生性交易」為必要,且處罰的規定及於援交者(係指提供性服務者)及被援交者(係指提供性服務費用者),因此不論是找援的或被援的,都可以依該條例處罰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