援交留個資!在公司住家被堵惡煞索「消災費」

最後更新時間: 2018-03-12

鄭姓男子與一名援交妹交易,完事後,女子卻將他的個資交給彭姓、李姓男子,兩人肉搜出鄭的上班地點,堵人、恐嚇,向他索討60萬元「消災」,並逼簽50萬元本票。彭、李深夜再度到鄭住處威脅,要他先給3萬元,鄭偷偷報警,兩人被依恐嚇取財罪起訴,新北地院分別判彭、李7月與6月徒刑,彭不得易科罰金。彭上訴,高等法院駁回定讞。

彭男因酒後駕車吃上公共危險罪,台北地院判他4月徒刑、併科5萬元罰金;前年11月,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這次恐嚇取財,構成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累犯。

鄭姓男子去年5月22日與一名援交妹交易,未料個資外流,彭、李5月26日到鄭上班地點等待,見他外出用餐,以「有事要談」為由將鄭請出餐廳。

兩人恫嚇「如果不好好談,就把你上網援交的事情公布給公司」,勸鄭花錢消災;鄭想付3萬元解決,但兩人勒索60萬元。彭、李逼鄭簽50萬元本票,並寫下「白嫖、假冒警察強盜性交」字句的自白與和解書,還說如果沒法貸款給錢,可以幫忙去大陸開帳戶。當天深夜11點,彭、李又前往鄭三重住處,李拿著一根棍子示威,要他先給3萬元。

彭上訴時主張,他們根本沒拿到錢,應屬於「未遂」,認為法官沒幫他減刑。但高院認為彭下午時就拿到50萬元的本票,已屬「既遂」,有沒有兌現並不影響既遂與否;而彭是累犯,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要加重其刑,原審判決無不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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