援交與法律的權衡

最後更新時間: 2013-09-17
援交

援交其實就是賣淫女的一種形式,尋找約會夥伴,以收取約會夥伴的錢為目的,進行性行為,如果一個18歲以下的女人也從事,則是兒童賣淫的問題。有時候不涉及性的活動也指行為本身收到援助交際資金,作為臨時陪伴的廣義上的補償。

應當指出,可能會被引入援助交際的英語世界中,用英語表示的話,如compensated dating(補充約會)、school girls to housewives(女子及家庭主婦)、child prostitution(兒童援交)等等。

如果一個18歲以上的成年人吸引兒童援交妹性交換取金錢,根據兒童賣淫,兒童色情法,它被視為兒童援交,不管存不存在資金交換,都要接受處罰,此外,針對未到達性成熟年齡或者13歲以下的性行為,會被認為是猥褻行為或者強姦。

在進行援交的過程中,有時候只是一起吃飯和卡拉ok,臨時陪伴來換取金錢,不發生賣淫,並沒有違反條例,但是有一種情況下,兒童福利法和青少年保護育成條例適用於過激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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